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富興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其川 原告與被告鄭羽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