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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富興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其川
原告與被告鄭羽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8,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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