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明源(原名:吳明憲)即源礦油化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5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