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邱詩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黃欽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325,500元【計算式:歐元3,210,000元×36.55(訴訟繫屬日民國107年4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17,32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5,4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4,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