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黃欽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325,500元【計算式:歐 元3,210,000元×36.55(訴訟繫屬日民國107年4月16日臺灣 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17,325,5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25,4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4,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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