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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李育信

  • 原告
    黃盈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黃盈成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旺來機車材料行即吳秀金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1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64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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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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