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 原告
- 黃盈成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旺來機車材料行即吳秀金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8,1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64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