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黃盈成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旺來機車材料行即吳秀金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1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64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