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6號原 告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陸紀康 被 告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68,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重劃後受分配土地面積1,736㎡× 評定單價38,000元/㎡=65,9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