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旅館業登記證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鴻 被 告 公民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旅館業登記證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