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9號
- 原告
- 永基租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昱吉
- 訴訟代理人
- 吳晉賢律師
- 被告
- 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育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