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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4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基銘
被告
黃勝聰

      羅浤珈

      洪進財

      梁惟鈦

      莊富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2,400 元(即兩造間如僱傭關係存在時,算至94年6 月30日止,被告得向原告請求退休金之概算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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