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4號
- 原告
-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基銘
- 被告
- 黃勝聰
羅浤珈
洪進財
梁惟鈦
莊富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2,400 元(即兩造間如僱傭關係存在時,算至94年6 月30日止,被告得向原告請求退休金之概算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