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來水產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819,270元及美金29,000元,其中美金部分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 國107年6月8日)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匯率1:29.855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685,06 5元【計算式:4,819,270+(29,000×29.855)=5,685,065】,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48,718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