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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來水產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819,270元及美金29,000元,其中美金部分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6月8日)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匯率1:29.855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685,06 5元【計算式:4,819,270+(29,000×29.855)=5,685,0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48,718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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