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7號
- 原告
- 郭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劉硯田律師
- 被告
- 三鷹地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律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9,4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5,620 元,惟其中請求給付79,500元(即預告期間工資31,800元與特別休假未休之折算工資47,700元)所應徵收之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 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5,120 元(計算式:5,620 元-500 元=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