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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告
郭淑玲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被告
三鷹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律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9,4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5,620 元,惟其中請求給付79,500元(即預告期間工資31,800元與特別休假未休之折算工資47,700元)所應徵收之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 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5,120 元(計算式:5,620 元-500 元=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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