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
明幣別者同)115,190,850 元【計算式:歐元3,210,000 元×35
.885(訴訟繫屬日107 年5 月1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1
5,190,8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04
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8,5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