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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

明幣別者同)115,190,850 元【計算式:歐元3,210,000 元×35

.885(訴訟繫屬日107 年5 月1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1

5,190,8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04

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8,5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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