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15,190,850 元【計算式:歐元3,210,000 元×35 .885(訴訟繫屬日107 年5 月1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15,190,8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04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8,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