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號聲 請 人 楊其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富興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