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7號
- 原告
- 昱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唐城
原告與被告昱鋒鋼鐵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告與被告昱鋒鋼鐵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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