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嘉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更㈠字第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1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1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