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580,000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7 年7 月1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5.89 計算,折合新臺幣20,816,200元(即歐元580,000 元×35.89 =新臺幣20,8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95,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