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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580,000 元,

以起訴日即民國107 年7 月1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即期賣

出牌告匯率35.89 計算,折合新臺幣20,816,200元(即歐元580,

000 元×35.89 =新臺幣20,8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95,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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