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580,000 元,
以起訴日即民國107 年7 月1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即期賣
出牌告匯率35.89 計算,折合新臺幣20,816,200元(即歐元580,
000 元×35.89 =新臺幣20,8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95,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