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歐元2,458,
099.72元,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7月12日)之歐元兌換
新臺幣賣出價匯率1:35.89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8,221,199元(計算式:2,458,099.72×35.
89=88,221,1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8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