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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歐元2,458,

099.72元,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7月12日)之歐元兌換

新臺幣賣出價匯率1:35.89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8,221,199元(計算式:2,458,099.72×35.

89=88,221,1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8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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