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雲高慈愛會 法定代理人 羅榮府 原 告 李政翰 許福田 許耀仁 黃國展 曾潤政 劉逸民 禪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逸民 原 告 曾駿霖 李麗麗 郭俊成 黃憲煌 被 告 李清富 被 告 國芳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富 被 告 台灣日立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228 元【計算式:374 ㎡×48,264元/ ㎡÷12=1,504,228 元】, 至第2 項、第3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4,2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