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方仁義
- 被告
- 宏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國秋
- 被告
- 黃松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一第六行至第七行「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記載,應更正為「利率均按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