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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志宏
被告
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秦昌國
被告
○ 號
被告
秦世誠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4借款期間「105 年10月19日起至108年6月19日止」與利息起算日「107年7月1日起」記載,應更正為「106年1月26日起至109年1月26日」及「107年6月1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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