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宏
- 被告
- 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秦昌國
- 被告
- ○ 號
- 被告
- 秦世誠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4借款期間「105 年10月19日起至108年6月19日止」與利息起算日「107年7月1日起」記載,應更正為「106年1月26日起至109年1月26日」及「107年6月1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