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陳趙樹公益慈善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斷
- 訴訟代理人
- 陳裕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凱齡律師
- 被告
- 天元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三項至第六項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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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主文內容 │
│項次│ │
├──┼────────────────────────┤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 │
├──┼────────────────────────┤
│四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 │後,得假執行。 │
├──┼────────────────────────┤
│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附表五編號1 至2 所示金額為被│
│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
│六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 │
└──┴────────────────────────┘
附表二
┌──┬────────────────────────┐
│主文│ 主文內容 │
│項次│ │
├──┼────────────────────────┤
│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 │ │
├──┼────────────────────────┤
│四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 │
├──┼────────────────────────┤
│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 │後,得假執行。 │
├──┼────────────────────────┤
│六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附表五編號1 至2 所示金額為被│
│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
│七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