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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上訴人
仁道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龔俊仁
被上訴人
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及109 年3 月24日更正裁定)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109 年4 月1 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裁定,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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