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子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
第13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
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11,2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