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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子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

第13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

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11,2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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