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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洪志強
被告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純
被告
張晉煌
兼訴訟代理人
熊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零玖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間起先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並按同表所示利率計算利息,如遲延繳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邀同被告張純、熊測生、張晉煌擔任連帶保證人。詎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09萬572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規定,前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純略以: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與銀行協商處理債務,營業無法正常,希望能逐步好轉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張晉煌、熊測生則以:張晉煌、熊測生受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累,房產業已查封中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臺灣銀行鼓山分行106年3月23日鼓山營字第10600009561號函檢附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審核結果、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卷第5頁~第31頁),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 現欠本金 │利息計算│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 │ │ │期間(年│(年息)│率 ││ │ │ │/月/日)│ │ │├──┼─────┼─────┼────┼────┼────┬────┤│ 1. │ 75萬元 │ 75萬元 │自107/1 │3.68% │自107/2/│逾期超過││ │ │ │/20起至 │ │21起,逾│6個月者 ││ │ │ │清償日止│ │期在6個 │,按前開││ │ │ │ │ │月以內者│利率20% ││ │ │ │ │ │,按前開│計算 ││ │ │ │ │ │利率10% │ ││ │ │ │ │ │計算 │ │├──┼─────┼─────┼────┼────┼────┼────┤│ 2. │ 225萬元 │225萬元 │自107/1 │3.10% │自107/2/│逾期超過││ │ │ │/20起至 │ │21起,逾│6個月者 ││ │ │ │清償日止│ │期在6個 │,按前開││ │ │ │ │ │月以內者│利率20% ││ │ │ │ │ │,按前開│計算 ││ │ │ │ │ │利率10% │ ││ │ │ │ │ │計算 │ │├──┼─────┼─────┼────┼────┼────┼────┤│ 3. │ 25萬元 │9萬2716元 │自107/1/│3.52% │自107/2/│逾期超過││ │ │ │20起至清│ │21起,逾│6個月者 ││ │ │ │償日止 │ │期在6個 │,按前開││ │ │ │ │ │月以內者│利率20% ││ │ │ │ │ │,按前開│計算 ││ │ │ │ │ │利率10% │ ││ │ │ │ │ │計算 │ │├──┼─────┼─────┼────┼────┼────┼────┤│ 4. │ 75萬元 │27萬7658元│自107/1/│3.40% │自107/2/│逾期超過││ │ │ │20起至清│ │21起,逾│6個月者 ││ │ │ │償日止 │ │期在6個 │,按前開││ │ │ │ │ │月以內者│利率20% ││ │ │ │ │ │,按前開│計算 ││ │ │ │ │ │利率10% │ ││ │ │ │ │ │計算 │ │├──┼─────┼─────┼────┼────┼────┼────┤│ 5. │ 30萬元 │18萬1368元│自107/1/│3.43% │自107/2/│逾期超過││ │ │ │20起至清│ │21起,逾│6個月者 ││ │ │ │償日止 │ │期在6個 │,按前開││ │ │ │ │ │月以內者│利率20% ││ │ │ │ │ │,按前開│計算 ││ │ │ │ │ │利率10% │ ││ │ │ │ │ │計算 │ │├──┼─────┼─────┼────┼────┼────┼────┤│ 6. │ 90萬元 │54萬3979元│自107/1/│3.40% │自107/2/│逾期超過││ │ │ │20起至清│ │21起,逾│6個月者 ││ │ │ │償日止 │ │期在6個 │,按前開││ │ │ │ │ │月以內者│利率20% ││ │ │ │ │ │,按前開│計算 ││ │ │ │ │ │利率10% │ ││ │ │ │ │ │計算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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