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 原告
- 忠記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璋
- 原告
- 蔡忠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雅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明益
- 被告
- 蔡明憲
- 被告
- 蔡明勳
- 被告
- 李曉雯
- 被告
- 安信電器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琇如律師
蔡崇聖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追加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