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 告 許進祥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峰 訴訟代理人 陳贈吉律師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傳喚證人,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