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8號上 訴 人 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富 上 訴 人 李家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氣體有限公司、峻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8,633 元(1,373,950 元+334,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