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8號
- 上訴人
- 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南富
- 上訴人
- 李家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國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氣體有限公司、峻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8,633 元(1,373,950 元+334,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