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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8號

上訴人
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富
上訴人
李家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氣體有限公司、峻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8,633 元(1,373,950 元+334,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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