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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2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被告
宏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華莉
被告
被告
辜炳華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宏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欣公司)於
    民國105年1月28日邀同被告林華莉、辜炳華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申辦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並簽立同額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而
    依系爭借據第3條約定,借款期限為6年,自105年1月28日起
    至111年1月28日止,撥款後12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
    第13個月起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8日平均
    攤還本息;另依系爭借據第4條、第5條約定,借款利率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遲
    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
    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遲延利率
    20%計付違約金,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之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
    並加年率2%固定計算,違約金部分之利率亦改按此遲延利率
    10%或20%固定計算;另被告等人於107年2月23日申請變更原
    借據還款期限,並簽訂增補約據;又依系爭借款第9條約定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即視為
    全部到期。詎被告宏欣公司自107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
    本息,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
    被告林華莉、辜炳華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 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增補約據、
    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資料、電腦查詢單、臺灣銀行逾
    期放款轉列催收款案件備查表、臺灣銀行催繳函及回執、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單、戶籍謄本為證(見院卷第6頁至第23頁
    ),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 帳號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            │
  │            │            │                  │        │                  │
  ├──────┼──────┼─────────┼────┼─────────┤
  │000000000000│242,850元   │自民國107年5月28日│2.67%   │自民國107年6月29日│
  │            │            │起至107年12月13日 │        │起至107年12月13日 │
  │            │            │止                │        │止,依上開利率10% │
  │            │            │                  │        │計算              │
  │            │            ├─────────┼────┼─────────┤
  │            │            │自民國107年12月14 │3.67%   │自民國107年12月14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07年12月28 │
  │            │            │                  │        │日止,依上開利率  │
  │            │            │                  │        │10%計算,自107年12│
  │            │            │                  │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                │
  ├──────┼──────┼─────────┼────┼─────────┤
  │000000000000│2,185,707元 │自民國107年5月28日│2.67%   │自民國107年6月29日│
  │            │            │起至107年12月13日 │        │起至107年12月13日 │
  │            │            │止                │        │止,依上開利率10% │
  │            │            │                  │        │計算              │
  │            │            ├─────────┼────┼─────────┤
  │            │            │自民國107年12月14 │3.67%   │自民國107年12月14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07年12月28 │
  │            │            │                  │        │日止,依上開利率  │
  │            │            │                  │        │10%計算,自107年12│
  │            │            │                  │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                │
  ├──────┴──────┴─────────┴────┴─────────┤
  │本金合計:2,428,55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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