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楊淑珍陳筱雯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黃茂盛
被上訴人
明駒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援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而於同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