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秦慧君、何佩陵、陳芷萱
- 被告何世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世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4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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