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采蓁 送達代收人 王維毅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庭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孝君即衣模衣漾企業社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