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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9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訴人
藏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君傑
共同送達代收人
莊紓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堂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表明原判決應廢棄或變更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之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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