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藏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君傑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莊紓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堂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表明原判決應廢棄或變更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之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