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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告
凱約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威年
被告
被告
李京璋
訴訟代理人
蔣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凱約有限公司(下稱凱約工司)、陳威年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凱約公司邀同被告陳威年、李京璋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㈠新臺幣(下同)900,000元;㈡100,000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11年1月25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45%計算,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未還本金,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凱約公司自106年4月9日起即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本金合計884,996元(計算式:800,796元+84,200元=884,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威年、李京璋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李京璋:伊雖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然應由被告凱約公司負清償責任。

㈡被告凱約公司、陳威年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及歷史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6 至13頁、第2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李京璋所不爭執。而被告凱約有限公司、陳威年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李京璋雖以本件債務應由凱約公司負清償責任資為抗辯,惟其既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規定,於債務未清償前,其對債權人仍負全部之給付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900,000元 │800,796元   │自106 年8 月25日│2.545% │自106 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 │
  │    │          │            │                │        │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100,000元 │84,200元    │自106 年11月25日│2.545% │自106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 │
  │    │          │            │                │        │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000,000 │884,996元   │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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