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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訴人
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莊育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基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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