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孝
- 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佳勝律師
- 被告
- 思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廷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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