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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複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被告
思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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