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友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雨乾
- 送達代收人
- 葛孟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味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萬3,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