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太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昭文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太谷國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墾丁大草原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郭黃罔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增埕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000 元(即被上訴人起訴時陳報之股權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附表: │├──┬────────┬─────┬────┬──────┤│編號│ 公 司 名 稱 │ 股 數 │每 股│ 股票價值 ││ │ │ │股權現值│ │├──┼────────┼─────┼────┼──────┤│ 1 │太谷文化事業股份│950,000 股│ 0.5元 │ 475,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2 │太谷國際生命科技│800,000 股│ 0.5元 │ 400,0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墾丁大草原國際觀│100,000 股│ 0.5元 │ 50,000元 ││ │光農場股份有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