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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告
張振輿即塔庫先生和食工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違約金起算日之記載「自106年9月22日起」,應更正為「自107年1月30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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