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張振輿即塔庫先生和食工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違約金起算日之記載「自106年9月22日起」,應更正為「自107年1月30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