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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告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慧
訴訟代理人
馬翊鳴
訴訟代理人
陳昭佑
訴訟代理人
黃瀞儀
被告
中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展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告
蔡明順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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