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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鄭伊倫
  •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 被告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0,043元,應繳裁判費434,46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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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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