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0,043元,應繳裁判費434,46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