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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鄭伊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0,043元,應繳裁判費434,46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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