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公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0,043元,應繳裁判費434,46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