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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9號

上訴人
菲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傳祺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瑋
送達代收人
陳魁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順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8,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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