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9號上 訴 人 菲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傳祺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瑋 送達代收人 陳魁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順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8,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