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萱榕
- 送達代收人
- 鄭吉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逢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