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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被告
吳明源(原名吳明憲)即源礦油化企業行

      吳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所

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661 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將附表編號2 之違約金起算日「民國107 年3 月14日」誤載為「民國107 年2 月14日」,發生顯然錯誤,本院自應裁定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
├──┼─────────┼──────────┼────────────┤
│ 1  │1,663,457元       │自民國107 年2 月14日│自民國107 年3 月14日起至│
│    │                  │起至民國107 年6 月7 │民國107 年6 月7 日止,按│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 %│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自民國107 年6 月8 日│自民國107 年6 月8 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民國107 年9 月13日止,按│
│    │                  │利率4 %計算之利息  │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及自民國107 年9 月14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757,055元         │自民國107 年2 月14日│自民國107 年3 月14日起至│
│    │                  │起至民國107 年6 月7 │民國107 年6 月7 日止,按│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 %│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自民國107 年6 月8 日│自民國107 年6 月8 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民國107 年9 月13日止,按│
│    │                  │利率4 %計算之利息  │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及自民國107 年9 月14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2,420,512 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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