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號
- 原告
- 永豐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志
- 訴訟代理人
- 蔡祥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晉祐律師
- 被告
-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一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慶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