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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號

原告
永豐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志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告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一珍
訴訟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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