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春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71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請,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49,436元,則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