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39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洪志強 被 告 左飲右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張傑志 代 理 人 被 告 石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左飲右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0 月14日邀被告張傑志、石庭妤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250,000 元、1,75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3 年10月14日起至108 年10月14日止,借款利息按伊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1.15% 分別加年利率1.93% 、2.68% 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另依兩造簽立之放款借據第3 條第2 項約定,如被告遲延繳付本息時,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又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數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等人自107 年1 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迄今尚積欠伊本金合計3,514,33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伊屢次催討仍不償還。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14,33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 頁至第9 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暨利率 │ 違約金 │ │ │ │ │ │ ├──┼─────────┼──────────┼────────────┤ │ 1 │ 2,292,902元 │自民國107年1月14日起│自民國107年2月15日起至清│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率3.08%計算之利息 │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在6│ │ │ │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 1,221,436元 │自民國107年2月14日起│自民國107年3月15日起至清│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率3.83%計算之利息 │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在6│ │ │ │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 3,514,33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