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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伍保龍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振安和海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郁涵(原名:林玉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言詞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4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卓士雄 被   告 振安和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伍保龍(原名:伍汶松) 人 被   告 林郁涵(原名:林玉綺) 伍鎧琮 伍世偉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振安和海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安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30日,邀同被告伍保龍(原名:伍汶松)、林郁涵(原名:林玉綺)、伍鎧琮、伍世偉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請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額度為美金(下同)100,000元,約定自106年3月3日起至107年3月3日,於 借款額度內循環借款,利息按撥款日伊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減碼年息1.5%計算,倘未依約履行,逾期6個月以內者應 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約定利 率20%加計違約金。後振安公司於106年9月30日動用99,000元,屆期未依約清償,現尚積欠本金99,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借款動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連帶保證書、牌告利率查詢、放款相關貸放資料查詢為證(本院卷第5頁至第1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又被告既分別為本件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雯琪 附表: ┌─┬─────┬──────┬────┬────────┐ │編│本金(美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號│) │ │ │利率 │ ├─┼─────┼──────┼────┼────────┤ │1│99,000 │自106年9月30│5.3% │自106年10月31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止 │ │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按上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分,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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