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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詹曉芳
被告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啟祥
被告
馮千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貳仟肆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面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東昇彎管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黃祥、馮千容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雙方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倘東昇彎管有限公司逾期給付利息時,即視為借款期限屆至,除應清償借款及按前開方式計付之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內者,另按當期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則按當期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東昇彎管有限公司自民國107 年3月1日起即未按期給付利息,嗣經原告屢次催告,東昇彎管有限公司均置之不理未再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後,東昇彎管有限公司,合計尚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232,40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繳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可證(見院卷第8 頁至第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東昇彎管有限公司為主債務人,而被告黃祥、馮千容為連帶保證人,其等應就本件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條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52,87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見院卷第2頁)。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單位:新臺幣)                                            │
├─┬──────┬──────────┬────┬──────────────┤
│編│借款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
│  │            │                    │        │之10% 計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上者,依原利率20% 計付違│
│  │            │                    │        │約金                        │
├─┼──────┼──────────┼────┼──────────────┤
│1 │881,984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3.18755%│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
│2 │881,984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3.18755%│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
│3 │377,993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3.18755%│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
│4 │377,993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3.18755%│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
│5 │1,898,713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2.885%  │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
│6 │813,735元   │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2.985%  │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                          │
├─┴──────┴──────────┴────┴──────────────┤
│本金合計:5,232,40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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