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10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運來水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志仁 被 告 江元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美金貳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參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運來水產有限公司(下稱運來公司)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邀同被告江元展、曾志仁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新臺幣700萬元(或美金230,000元),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7年1月2日 起至108年1月2日止;被告運來公司亦於106年12月22日邀同被告江元展、曾志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並訂立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1月2日起至108年1月2日止。運來公司嗣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 雙方並約定運來公司應按附表所示利率給付利息,且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運來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依雙方約定(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6條第1款、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1款),已喪失期限利益,運來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4,819,270元、美金29,00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72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 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台中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動用額度申請書、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外匯客戶額度佔用明細查詢單、客戶放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新臺幣57,331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秋燕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年利率)│ │ ├──┼─────────┼─────────┼─────┼────────────────┤ │1 │新臺幣387,000元 │自民國107年4月15日│2.74% │自民國107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2 │新臺幣903,000元 │自民國107年4月15日│2.74% │自民國107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3 │新臺幣675,000元 │自民國107年4月9日 │2.74% │自民國10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4 │新臺幣1,575,000元 │自民國107年4月9日 │2.74% │自民國10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5 │新臺幣216,860元 │自民國107年5月3日 │2.74% │自民國107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帳號000-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6 │新臺幣506,006元 │自民國107年5月3日 │2.74% │自民國107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帳號000-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7 │新臺幣139,101元 │自民國107年5月2日 │3.93% │自民國107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帳號000-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8 │新臺幣417,303元 │自民國107年5月2日 │3.93% │自民國107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帳號000-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9 │美金29,000元 │自民國107年5月1日 │4.8837% │自民國107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