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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5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告
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昱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被告
王清標
被告
王姿蓉
被告
王聖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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